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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市瓯海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区级文明单位、文明村、文明服务示范点评选和复评工作的通知
时间:2014-04-09 字体:[ ] 分享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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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各功能区,各街道党工委,泽雅镇党委,区属有关单位:

 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,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,更好地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,在全区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,助推我市“六城九市”联创活动,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十七批区级文明单位、第十批区级文明村、第六批区级文明服务示范点评选,并对前十六批区级文明单位、前八批区级文明村、前五批区级文明服务示范点进行复评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关于新申报工作

  (一)申报条件

  申报单位符合相应的区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、文明村建设管理办法及文明服务示范点要求,近两年来精神文明创建成效显著,具有带头示范作用,党风廉政、计划生育、综合治理、环境保护、安全生产等工作达标。文明单位申报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,建有党的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,以及省、市属驻我区的单位;文明村为辖区内的建制村;文明服务示范点为各行业、部门为群众提供直接服务的“窗口”基层单位。

  (二)申报程序

 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,分别填写相应的申报表(一式三份,表格见附件),向主管部门或街道(镇)提出申请,街道(镇)文明委组织力量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,签署意见后,择优向区文明委推荐。

  (三)评选方法

  区文明委将组织计生、纪委、政法委、安监、环保等部门进行联评,在联评合格的基础上,将组织人员以明查暗访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,对申报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。

  (四)命名表彰

  经综合评估、公示后,区文明委提出区级文明单位、文明村名单,并报请区委、区政府命名表彰,区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由区文明委命名表彰。

  二、关于复评工作

  根据创建工作要求,在评选第十七批区级文明单位、第十批区级文明村、第六批区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的同时, 对前十六批70家区级文明单位和前八批10个区级文明村(第九批区级文明村纳入下次复评,不参加本次复评)、前五批37个区级文明服务示范点进行复评。各复评单位须填写相应的复评表(一式三份,表格见附件),报街道(镇)文明委签署意见,街道(镇)文明委组织力量对复评单位进行全面考核,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区文明委。区文明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,组织力量对相关单位、村进行暗访和抽查,最终确定复评结果。凡复评合格的单位,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;凡未参加复评或存在较大问题、创建工作滑波的,经区文明委审核后作出相应的限期整改或撤消荣誉称号决定。

  三、时间安排

  本次区级文明单位、区级文明村、区级服务示范点的申报、复评工作要在 10月底前完成。请申报和复评的单位,认真对照标准做好各项创建工作迎接考核验收。各街道(镇)文明委务必于9月底前组织力量,对申报的单位、村和复评单位、村进行考核验收,并将初评结果报区文明办创建科。

  附件:

  1.瓯海区前十六批区级文明单位、前八批区级文明村、前五批区级文明服务示范点复评名单

  2.瓯海区级文明单位申报(复评)表

  3.瓯海区级文明村申报(复评)表

  4.瓯海区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申报(复评)表

  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温州市瓯海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  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4年4月8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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